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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石灰石加工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石灰石加工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2010-04-26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石灰石加工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淄政办发〔200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石灰石加工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石灰石加工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
  我市石灰石资源相对丰富,品位较高。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行业规范,我市石灰石加工行业工艺落后,经营粗放,产品以氧化钙为主,深加工、高附加值的产品比重小,单位产品能耗高,环境污染重。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我市石灰石加工生产氧化钙的产能达550万吨,年实现产值8.8亿元,接近50%的产品销售到市外。我市氧化钙生产工艺以土法石灰窑生产为主,单位产品能耗200千克标准煤/吨,总能耗110万吨标准煤。土法石灰窑没有相应的除尘设备,粉尘排放处于无序状态,环境污染严重。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石灰石加工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强化工作措施,加强行业管理,改进生产工艺,规范行业发展,提高产品附加值,降低能耗,减轻环境污染,为建设生态和谐宜居城市创造条件。

 

  二、工作要求
  (一)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全市石灰石加工生产氧化钙的总产能控制在350万吨之内,并根据各区县、高新区的资源状况和现有产能情况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定点布局。区县、高新区氧化钙产能控制指标是:张店区30万吨,淄川区100万吨,博山区30万吨,临淄区80万吨,桓台县40万吨,沂源县30万吨,高新区40万吨。
  (二)提高新上氧化钙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新上石灰石加工生产氧化钙的企业,总设计规模不低于30万吨,单条生产线规模不低于10万吨。鼓励企业对石灰石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进行回收。鼓励新上设计规模为50万吨的企业。对有石灰石矿山开采权,且可采储量能保证15年以上生产需要的企业优先审批。
  (三)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标准。企业要采用节能型窑炉,单位产品能耗控制在120千克标煤/吨以内,并配套相应的余热回收利用装置和措施;石灰窑窑口、装卸料扬尘点及其他有组织排放点粉尘排放浓度不高于30mg/m3,SO2排放浓度不高于50 mg/m3,并配套脱硫除尘设备,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四)鼓励对石灰石进行深加工。鼓励企业利用石灰石生产轻质碳酸钙、氢氧化钙和纳米级碳酸钙等高附加值产品,拉长产业链。对年产20万吨以上轻质碳酸钙和氢氧化钙,或年产10万吨以上纳米级碳酸钙的企业,所使用的氧化钙不计入区县总量控制指标范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改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协调配合、统筹安排,形成落实总量控制措施的政策合力。新上氧化钙项目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席会议联合审批,对氧化钙产能超过本区域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县,不予审批新上氧化钙加工项目。经贸部门要掌握全市石灰石加工生产氧化钙的产业发展情况,及时将各区县、高新区新建石灰石加工生产氧化钙项目情况向社会通报。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规划、指导,引导企业不断改进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行业节能减排。
  (二)严格执行淘汰落后制度。坚决取缔工艺落后的土法氧化钙生产工艺,有关区县要对现有的土法氧化钙生产工艺制定具体的淘汰计划,确保在2009年年底前全部依法取缔关停。对新上利用石灰石加工生产氧化钙的企业,要在淘汰同等能耗的落后产能后(指在统计口径范围内的落后产能)方可办理相关立项手续。
  (三)积极培育石灰石加工龙头企业。有关区县、高新区要大力推进行业整合,鼓励石灰石加工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力争用3-5年的时间,全市培育10个以上生产轻质碳酸钙、氢氧化钙、纳米级碳酸钙等产品的石灰石加工龙头企业,石灰石加工行业产值达到100亿元。
  (四)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关区县、高新区要根据《淄博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石灰石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科学规划、保护性开采,不断提高回采率。要按规定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对闭坑矿山和废弃矿坑,要组织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五)加强监督检查。要巩固取缔土窑生产氧化钙工艺、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成效,严禁已关停的氧化钙土窑死灰复燃。市经贸委、环保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已关停氧化钙土窑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有擅自恢复生产的,暂停所在区县新上氧化钙生产项目的审批。要加强对氧化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准入条件进行生产、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浪费能源、污染环境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缔关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四日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04日 实施日期:2009年02月04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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